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