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煤矿企业超能力生产行政处罚使用法律法规(共4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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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超能力生产处罚适用法律法规一、合法矿井超能力生产1.依据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煤矿年度生产计划超过登记生产能力的,责令立即调整生产计划,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执行的,视情节轻重对矿长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直至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第三十五条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2.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处罚第八条煤矿的通风、防瓦斯、防水、防火、防煤尘、防冒顶等安全设备、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完善的应急处理预案。煤矿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排除隐患:(一)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第十条煤矿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然进行生产的,由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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