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共9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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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三板挂牌公司董、监、高选任的若干法律问题简析必须设独立董事吗?必须设董事会秘书吗?公务员可以兼任董监高吗?董事、经理、财务总监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吗?董事、高管的近亲属可以担任监事吗为解答这些问题,我们专门作了以下整理,以供挂牌公司及有关中介机构参考。一、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监高的各种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1项。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2项。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3项。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依据:公司法第146条第1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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