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的统一开发、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参照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最区)包括总体规划界定的景区范围及其外围地带。凡涉及景区工作和活动,进入景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第三条 广元市白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代市政府对景区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宣传贯彻风景名胜、规划、建设、林业、国土、宗教、民族、文物、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二)保护景区的生态环境,维护景区的自然风貌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三)协助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按总体规划对景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进行审核,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建设、维护、管理景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五)制定景区管理制度,负责景区游人的安全、环境卫生、治安、商贸和旅游服务管理;(六)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四条 设在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管理局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