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收费权质押法律问题分析蓝寿荣面对实际业务发展迅速而理论模糊的收费权质押问题,本文分析提出经营性收费权和事业性收费权中属于正常经营所得的收益是可以质押的,属于正常经营所需的必要成本是不能质押的,行政性收费权也是不能质押的。一、收费权质押的提出收费权质押也称收益权质押,实质上是一种普通债权(不以证券表示其权利)质押,是以出质人对特定或不特定的第三人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作为质权的标的设立的担保。这种请求权是一种财产权,但其权利不是存在具体的财产之上,而是对第三人的为一定给付的请求权。2000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7条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四)项规定处理。”在此前,我国大部分地方的收费权质押仅仅局限于公路收费权和农村电网收费权质押,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与相关部门1994年制定的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公路设施产权交易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