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规范个人住宅建设行为,根据江夏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夏政规20093号),结合国土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江夏区行政辖区。在江夏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应当遵守本细则。农民新村建设管理适用武汉市农民新村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宅建设是指个人依法对城镇国有土地上原有合法自用住宅(不包含共用宗地的房改房和商品住宅)进行改建以及农村村民依法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自用住宅的行为。第四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土地利用规划、城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塆建设规划的要求。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坚持合理利用、集约节约用地原则,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其他农用地。个人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第六条 城镇居民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购买农村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