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消费税的筹划某手表生产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某款手表每只10000元,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及其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财税200633号)规定,该手表正好为高档手表。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买方收取10000+1000017%=11700(元)。应纳增值税1000017%=1700(元)(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应纳消费税1000020%=2000(元),共计纳税3700元。 税后收益为:117003700=8000(元)。 该厂财务部门经过研究,提出建议:将手表销售价格降低100元,为每只9900元。由于销售价格在10000元以下,不属于税法所称的高档手表,可以不缴纳消费税。销售每只手表共向购 买方收取9900+990017%=11583(元)。应纳增值税990017%=1683(元) (未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税后收益为:115831683=9900(元)。相比较,销售价格降低100元,反而能多获利1900元。显然,获利原因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