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滁州市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村镇规划的实施,加快城镇化进程,加强个人住宅建设管理,维护村民合法的居住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琅琊、南谯区(不含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上村民新建、改建、翻建供家庭居住的个人住宅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民住宅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办理规委会讨论同意的村民住宅建设的具体审批手续。南谯区建设局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村民住宅建设的选址、条件审核及审批工作。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市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南谯、琅琊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村民住宅建设有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规划许可制度。村民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第五条 村民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