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湘交基建字20031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包括财政拨款、金融组织贷款、有偿集资等)及其它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公路、汽车站场及水运建设工程,包括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道路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收费站(点)和附属设施、公路水路客货站房、车坪、物流中心、航道、港口、航运枢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省立项的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及水运建设项目由厅负责审批或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