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2006年4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印发(发改运行20068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保障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生产能力核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核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核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生产能力核定。 第三条 国务院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单位资质管理的指导,直接负责在国家工商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和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的管理。 第四条 申请核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