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生产能力(含核定资质)管理办法以及核定标准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和改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规范煤矿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合理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生产能力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煤矿各生产系统(环节)所具备的煤炭综合生产能力,以万吨年为计量单位。煤矿生产能力以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井)为对象。一处具有独立完整生产系统的煤矿 (井)对应一个生产能力。第三条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依法生产;(二)促进煤矿安全生产;(三)推进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四)提高煤炭资源回采率。第四条煤矿生产能力分为设计生产能力和核定生产能力。设计生产能力是指由依法批准的煤矿设计所确定、施工单位据以建设竣工,并经验收合格,最终由煤炭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审查确认,在煤炭生产许可证上予以登记的生产能力。核定生产能力是指已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因地质和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煤炭生产许可证原登记的生产能力不符合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