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2 号)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经2006年4月3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6月22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改进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管理制度,提高电影质量,繁荣电影创作,满足广大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电影业健康发展,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制度。未经备案的电影剧本(梗概)不得拍摄,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映的各类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动画片、专题片(含以上各类型的中外合拍片)等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和进口片审查。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和电影片审查的管理工作。 广电总局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