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3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以万t/a为计量单位,年工作日采取330d。第三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应当逐项核定各生产系统(环节)的能力,取其中最低能力为煤矿综合生产能力。同时核查采区回采率、煤炭资源可采储量和服务年限。井工矿主要核定主井提升系统、副井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井下运输系统、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和地面生产系统的能力。矿井压风、灭尘、通讯系统和地面运输能力、高瓦斯矿井瓦斯抽排能力等作为参考依据,应当满足核定生产能力的需要。第四条 核定煤矿生产能力档次划分标准为:(一)30万t/a以下煤矿以1万t为档次(即1、2万t/a);(二)30万t/a至90万t/a煤矿以3万t为档次(即33、36万t/a);(三)90万t/a至600万t/a煤矿以5万t为档次(即95、100万t/a);(四)600万t/a以上的煤矿以10万t为档次(即610、620万t/a)。生产能力核定结果不在标准档次的,按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