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建设监理制在我国的基本建设项目中推行以及建设的作用和地位的确立,对提高建设项目的建设水平和综合效益起到重大的作用。建设监理制已成为我国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纳入了的范畴。然而,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在行使其权力过程中,对工程索赔控制却难以实现。如何解决监理工程师在费用索赔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费用索赔难点问题分析(一)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决定的最终约束力程度尽管建筑法第三十四条有“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的规定,监理工程师的地位究竟如何?是业主的代理人,是独立的第三人,还是争议裁决人,工程师的决定是否具有最终约束力,仍是一个模糊的问题。这给工程索赔争议的解决带来了不确定性。许多工程施工标准文本规定除了作为发展商的代理人之外,工程师还有独立人的地位,但工程师何时行使代理人的权利及独立人的权力却并不清晰。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对工程师地位的理解工程师的基本地位是发展商的代理人,其做出的决定对承包商不具有最终约束力。如工程师对签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