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不得增减条数,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必须载明的保留,其他请删除,“( )”内文字为选择项,“”为应填或补充项,填写时请删除符号。】 【XXXX(社会团体的名称)】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包括英文译名、缩写】【说明: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冠以“中国”、“全国” 、“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其中必须载明:组成的人员或单位;学术性、联合性、专业性或行业性;全国性或地方性;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