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依法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轨道交通工程除外。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政策指导和行政监督,市及各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所监督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执法工作。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当完成以下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