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的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统一建筑市场准入和诚信保证金管理办法(绍市建管200974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监理、劳务企业指进入绍兴市区(包括越城区、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生态产业园区)承接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及劳务业务的所有企业。 第三条 绍兴市建筑市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统一负责绍兴市区施工、监理、劳务企业的备案管理,凡在绍兴市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监理、劳务企业,均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 第四条 各开发区不再单独办理备案,需进入各开发区承接业务的企业必须先取得由市建管处颁发的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再经相关开发区行政主管部门登记认可,在绍兴市区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上登记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