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美国环境保护署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机构认可方案1 范围1.1 本文件根据美国环境保护署(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的相关规定,提出了对实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认证(以下简称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遵守的特定要求,适用于CNAS对实施EPA复合木制品认证的认证机构认可工作。1.2 此类认证机构除应满足本文件的特定要求外,还应满足CNAS-CC02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的所有相关要求。1.3 本文件R部分是对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的补充规定和进一步说明,C部分是对CNAS-CC02的补充要求,其效力等同于相应类别的认可规范文件。1.4 除本文件的特殊规定或要求外,CNAS制定的认可规则和产品认证机构的认可准则等认可规范均适用,应同时满足这些文件的要求。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以下引用的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CNAS-RC01认证机构认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