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为保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公司各营业部应按照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效执行以“了解客户”和“适当性服务”为核心的全面客户分类管理和服务体系,将“适当性服务”贯穿于融资融券的各个业务环节。提示客户根据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投资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第三条 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在综合评估客户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审慎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第四条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客户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及各营业部。第二章 客户适当性选择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