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验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管理,做好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林业局、水利部、农业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2744号)精神及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要求,对项目是否符合审批程序、设计要求、质量规范、资金使用规定及投资效益作出评价。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2007年后(含2007年)由国家批准的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并在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执行完后按本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第二章验收依据、验收条件及内容第四条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一)国家关于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草原治理项目的有关规定;(二)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资金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