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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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营改增后,钢结构企业涉税处理及合同筹划 钢结构工程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体承重梁、柱等均使用以钢为主要材料,并以工厂制作、现场安装的方式完成的建筑工程,是通过对钢板的切割、焊接、除锈、喷漆等工艺制作成钢结构,同时为其客户进行安装,以达到其使用效能。主要应用于大跨度、多高层的公共建筑,以及钢结构住宅、门式钢架轻钢房屋等方面,是近十年来发展最快的建筑行业之一。“营改增”后,如果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构成要件是: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该项行为必须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混合”的内涵较营改增前有了质的变化。【“营改增”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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