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好登记备案工作,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备案与管理。涉及城镇民用燃气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并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