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我院经重庆市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全日制本科专业可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 学院成立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国家和重庆市学位工作有关条例和办法,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二)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士学位的决定;(四)对批准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签发学士学位证书;(五)研究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申诉和其它事项;(六)审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17-1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委员会委员从院领导、各二级学院、有关处室中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