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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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修订对照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 、 方针 、 政策, 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 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 用制度,形成 富有生机与活力 有效管用、简便易行、 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 的 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伟大旗帜,认真实践 、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的高素 质 的 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 的 全面贯彻

2、执行和 建设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的 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 、 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2 (二) 五湖四海、 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 、以德为先 原则; (三) (四)注重实绩、 群众公认 、注重实绩 原则; (四) (五)民主、 公开、 平等、 竞争、择优原则; (五) (六)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七) 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 和 、 基本纲领 、基本经验、基本要求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

3、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 培养 选拔 任用 优秀年轻干部 ,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 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 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3 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

4、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县级以上党委 、 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 的 领导成员 的选拔任用 ,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 、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 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本条例第四条所 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 五 六 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 的 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

5、六 七 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 自觉坚持以 马克思4 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 、 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 树立正确政绩观, 做出 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 实绩。 (三)坚持

6、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 求真务实 ,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 、政策同本地区 、 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 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坚持原则,敢抓敢管, 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 勤俭节约, 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 的 批评和监督, 加强道德修5 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

7、、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 善于集中正确 意见, 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 七 八 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 基本 资格: (一)提任县 ( 处 ) 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 ( 处 ) 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 ( 处 ) 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

8、位工作三年以上 。 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 地(厅)、司(局) 厅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 、干部学院 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 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要求。 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 身体 健康 条件 。 (七) 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 , 还 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

9、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 八 九 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 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7 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

10、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 九 十 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 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

11、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8 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 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 成工作方案。 第 三 四 章 民主推荐 第 十 十四 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 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 投票 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 推荐 的 结果 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在一年内有效。 第 十一 十五 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 领导班子 职位 的 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

12、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 十三 十六 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 同级党委(党组)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 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 务 位 、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组织填 写推荐表 ; (二) 填写推荐票, 进行个别谈话 推荐 ; 9 (三) 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 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 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 十二 十七 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 的 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

13、检察院 主要领导成员; (五) 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 主要领导成员; (五) (六) 下一级党委和政府 的 主要领导成员; (六) (七) 其 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 的 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 人士中的 代表人 物 士 参加。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二次会议推荐由下列人员参10 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

14、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纪委副书记; (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 十四 十九 条 个别提拔任职 ,参加 的 民主推荐 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 程序, 可以 参照本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 十五 二十 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按下列范围执行: (一)民主推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人选,参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二)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 会议推荐 由本部门 的 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根据实际情况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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