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渝府令(第204号)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市 长王鸿举二七年四月四日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第一条为了切实保护好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的森林、绿地资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缙云山、中梁山、铜锣山、明月山地区(以下简称“四山”地区)进行的各类开发、建设及其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四山”地区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实行管制。“四山”地区的开发建设管制遵循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兼顾经济发展需要的原则。“四山”地区划分为禁建区、重点控建区和一般控建区,对各区域内的开发建设活动分别实行严格管制、重点管制和一般管制。第四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的规划管制工作。市土地、林业、园林、环保、建设、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