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工程变更管理实施细则(2009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优化完善设计,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合理控制工程成本,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5号)、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吉交发200635号)及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事宜的通知(吉交发20083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吉林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以下简称高建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建局自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高建局作为项目法人的省地共建、委托建设管理项目参照执行。第二章工程变更原则第三条 工程变更实行分级管理制,凡经审批的设计不得任意修改、变更。经核查发现原设计有差错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需进行修改、补充或需对原设计进行优化时,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作必要变更:(一) 不降低技术标准、使用功能和工程质量,技术经济合理,方便施工,确保安全和施工进度。(二)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优化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