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二一一年七月七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坚持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明确乡镇卫生院功能和服务范围,规范乡镇卫生院管理,更好地为农村居民健康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乡镇设置、经县级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院。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枢纽,是公益性、综合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zhengfu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zhengfu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