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交通部关于实施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05470号)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局、委)港航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各港口管理机构应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办法的宣传,顺利做好港口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为实施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交工验收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港口工程交工验收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港口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水下工程的善后处理,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港口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的相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竣工文件已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