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部委决策国家发改委发布反价格垄断规定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反价格垄断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四)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