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县水上安全培训班学 习 提 纲一、乡镇场水上安全工作责任主体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5条第二段。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第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对其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当根据任务大小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1)乡镇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使用乡镇非运输船舶(指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民自用船舶)须经当地乡镇政府核发检验证书、登记证书、船员证书,勘划船舶载重线,确定船名牌,在船舶的明显位置标明用途、编号后,并在指定的水域从事与其农业生产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