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编号: 行政事业单位 公共物业 租赁 合 同 书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珠海市财政局印制的公共物业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推介公共物业租赁当事人参照使用 。 2、 在签订合同前,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 3、当事人签订、履行合同均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有关程序规定或从事违法行为。 4、本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须按照双方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非经法定 或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5、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6、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7、合同中由当事人自行填写的内容,均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蓝黑墨水,用毛笔、钢笔、签字笔填写并签字或盖章确认。 8、本合同文本部分条款中有空白处 (以下划线标出 ),可供当事人约定; 还有部分条款可供当事人选择 (以 标出 )。 9、租赁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确保各份合同相互之间内容 一致;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各自持有至少一份合同原件 ,并 送 一份给市财政局备案 。 10、本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当事人应及时到市财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11、双方当事人可就租赁期满、解除合同后如何处置出租房屋内留置物品进行协商,在附页中
3、约定。 1 租赁合同 出租方 (甲方 ): 珠海市金湾区财政局 法定代表人: 李健明 联系人: 刘茜 通信地址: 珠海市金湾区政府大院 5 号楼 邮 编: 519040 联系电话: 7261511 承租方 (乙方 ):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通信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珠海市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订立本合同 。 第一条 租赁物的基本概况 1、租赁物的位置:位于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一路中心里 21 第一、二层楼 2、租赁物的面积:租赁物的建筑
4、面积为 252.11 平方米。所有权证号(或所有权凭证) 粤房地证字第 C2695620号 2 3、租赁物使用及装修情况: 标的现为嘉宝华药店租用 4、租赁物的其他情 况: 第二条 租赁期限 1、 租赁期共 3 年零 月,甲方从 2018 年 月 日起将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至 2021 年 月 日收回。 2、 租赁合同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租赁物;乙方逾期不交还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 3、 租赁 合同期满 ,甲方需按照 珠海市市级 行政事业单位公共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重新办理报批、招租手续。 甲方如需继续出租,同等条件 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乙方如有 意愿续租, 须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个月向甲
5、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按规定提出申请并参与公开招租的,视为放弃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租赁物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其他费用的计算及支付办法 1、 租金: ( 1)将 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藤山一路中心里 21号 第一、二层楼 物业整体出租,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 (大写: ) 。 ( 2)月租金自第 2 年起每年递增 5 %,即 序号 租赁年份 月租金额 1 第 1 年 公开竞价中标月租金额 2 第 2 年 第 1 年年租金额 ( 1+ 5 %) 3 第 3 年 第 2 年年租金额 ( 1+ 5 %) 2、租金从 2018 年 月 日开始计收,乙方应于 2018 年 月 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 元(
6、大3 写: ) 3、 租金的支付办法: ( 1) 乙方应于: 每月 15 日前; 每季度第 个月 日前; 每半年第 个月 日前; 每年第 个月 日前; 向甲方交付租金。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 内打 “” ) ( 2) 乙方须以银行转账或存款的方式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 ,并注明“ 物业租金” 。 户 名: 珠海市 金湾区 财政局 账 号: 444000091018000537729 开户行: 交通银行珠海分行西区支行 乙方必须按照约定向甲方交纳租金。如无故拖欠租金,应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金额的千分之 三 的滞纳金。 4、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办法:本合同签订之日 后
7、5 个工作日 日内,乙方应当缴纳 3 个月租金 作为租赁合同履行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方式:以银行转账或存款的方式一次性汇入本条第 3 款指定的银行账户,并注明“ 红旗镇藤山一路 中心里 21 第一二层楼 物业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期满乙方无任何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应在乙方返还租赁物并结清所有费用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无息的退还给乙方。 5、其他费用的交纳: ( 1)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应收的相关管理费用由乙方承担,4 由乙方自行向相关管理单位交纳。 ( 2)水电费:由乙方承担,由乙方自行交纳。 ( 3)维修费:租赁期间,由 乙 方承担维修费用并负责施工。 ( 4)租赁期间,乙方使用租赁
8、物 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 (乙方自己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或其他设备的费用等)均由乙方交纳。 第四条 租赁物的使用、整改及维修 1、本合同项下租赁物仅作 用途 ,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2、 乙方承租的物业若用于经营, 应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使用租赁物,不得改作它用。所产生的振动、噪音、气味、烟雾或者其他污染 ,须符合我国及本地相关法律、法规。 3、租赁物交付后,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实际情况要求对租赁物进行整改及装修。甲方给予乙方 不超过 2个月装修免租期,且免租装修期不得高于实际装修期。如没有发生实际装修,不给予免租装修期 (从 2018 年
9、月 日起计算),整改装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在装修前,应向甲方提交规范的装修施工图,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方可施工。甲方应于收到装修施工图后的 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乙方在装修完成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装修的竣工图作为备案。 4、 乙方在装修过 程中不得破坏租赁物的主体结构,乙方在装修时如需拆除原始的内墙或增加内墙,须符合有关建筑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将租赁物保持现状,不得擅自拆除。 5、乙方装修前须为乙方聘请的装修人员自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5 保险,并对乙方装修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一切责任。 6、甲方对乙方提交的 装修施工图表示同意的
10、, 乙方仍需履行因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引致的相关连带事项(如消防、环保、卫生等)应及时向有关机构申报审核的义务,审核及验收结果须报甲方备案。 7、甲方提出进行维修须提前 3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向甲方提出维修请求后,甲方应及时提供维修服务,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8、乙方 不得擅自改建、扩建,否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甲方有权通知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租。 9、租赁物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与修缮由乙方自费负责。 10、本合同终止时, 由乙方购买 的可移动物品(指办公用品、桌椅)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自行取走。
11、乙方装修的租赁物内不可移动的附着物(包括但不限于天花板、门窗、地板、空调、上下水管、卫生设施、消 防设施、照明系统的电线及桥架)不得拆除,无偿归甲方所有。 11、乙方将租赁物转租,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报请有关部门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同意转租的,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不得违反租赁合同条款。否则主管部门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物业并依法追究转租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乙方签订转租合同后须送一份给甲方备案。 12、乙方承租的物业若用于经营,需在取得消防部门核发的消防合格证,并经甲方审验,方可进行经营。 6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2、( 1)按本 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和履约保证金等。 ( 2)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甲方有权收取滞纳金。 ( 3)检查租赁物及配套设施的各项安全。 ( 4)租赁期满无条件收回该租赁物的使用权。 ( 5)监督乙方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 ( 6)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甲方的义务 ( 1)对乙方所租赁的房屋装修或改造时的方案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及时提出意见。 ( 2)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将租赁物抵押,应保证不因该抵押而影响到乙方对租赁物的使用。 (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 1)按合同约定 用途使用租赁物。 ( 2)经甲方同意,在不影响租赁物结构
13、安全与美观的情况下,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如乙方擅自变动,甲方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 3)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单方面提高租金,乙方有权拒绝支付超额租金。 ( 4) 本 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乙方的义务 ( 1)不得从事违法的经营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 7 ( 2)及时足额支付租金。 ( 3)按合同约定用途及租赁物的性质合理使用租赁物。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4)第三方向乙方就租赁物主 张权利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 5)不得在租赁物业内生产、堆放、转运、销售国家与法律规定的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 (
14、6)严格遵守政府与法律所有规定及条例。备好、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环境等设施及设备的正常安全工作,并承担因乙方过失所造成事故的法律后果。 ( 7)按时缴纳水、电、卫生、治安、消防、绿化、环保、配套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费等费用。 ( 8)承担租期内租赁物的维修、维护的义务。 ( 9)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协商变更:甲乙双方可以以补充合同的形式对本合同所约定的事项进行 变更或对未尽事宜重新约定,补充合同不得违反竞价公告和本租赁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补充合同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租赁期间,因客观原因需提前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提前 个月书
15、面向另一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协商解除本合同,若未能得到同意,申请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依然有效。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标的: ( 1)利用租赁物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 2)将租赁物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 3)擅自将租赁物整体转租、转借或擅自 调换使用的; 8 ( 4)对租赁物的实际使用功能与乙方在投标时经营方案中明确的使用功能不一致的; ( 5)乙方故意损坏租赁物,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 6)如因乙方责任发生火灾,导致租赁物遭受破坏的; ( 7)拖欠租金达 1个月以上的,并经甲方催告一次后 7 日内仍未交纳的
16、; ( 8)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 (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九种情形下,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乙方时,本合同得以解除。 4、 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 1)迟延交 付租赁 物 20 日以上; ( 2)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 3)租赁物危及乙方人员的人身安全或健康的 (由具有鉴定资格的第三方鉴定 ),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 4)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 。 在上述 四 种情形下,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甲方时,本合同得以解除。 5、合同的终止 ( 1)本合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即时终止: 本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任一方可提出解除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