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