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地产融资的9个涉税难题以及破解攻略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所发生的利息费用,是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发票的,这种情况下所发生的贷款利息,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处理。1.有金融机构开具利息票据的贷款利息,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时的处理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这里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八条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规定如下:(1)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不允许扣除;(2)对于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