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讨论稿)2009 年 12 月第一章 通 则第一条为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以下简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竣工(初步)验收活动。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应按本办法进行竣工(初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审批下次项目。第四条 建设单位1. 国家级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2. 省级及省级以下投资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3. 其他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投资方为建设单位;4. 特殊项目可临时确定建设单位。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竣工(初步)验收的依据1. 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2. 批准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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