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教育系统安全管理事故问责机制 为确保全区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管理办法和教育部等十部委联合签置下发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教育部第23号部长令),制定本安全管理事故问责制度。一、校长、书记(一)安全管理职责学校的校长、书记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和第一责任人,负责学校全面安全工作。(二)问责制度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直接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处理,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行政人员)(一)安全管理职责: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行政人员)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安全管理工作。(二)问责机制因管理疏忽或失误出现安全责任事故,接受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委会或教委处理。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接受上级纪检部门的纪律处分或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三、带班领导(一)校级带班领导职责:1带班期间为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直接责任人。负责带班期间全校的一切安全工作。2.检查、督促中层领导干部完成各项安全工作。3.监督、检查保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