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卫医2007 32号本标准参照国家国债项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予以制定。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第一条 乡镇卫生院按其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又分为防治型卫生和防保型卫生院。按照床位规模,可划分为0-10床、11-29床和30床以上三种类型。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一般不宜超过60床。第二条 中心卫生院根据服务人口、地理位置和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覆盖10万左右人口,辐射3-5个一般卫生院。在人口稀少地区,中心乡卫生院的覆盖人数可适当调减。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本乡镇常住人口计算。第三条 镇卫生院床位数的确定,原则上根据0.6张床位数/千人口(床位数中不含门诊观察床、治疗床)执行。第四条 城市(含县城)周边、距中心乡卫生院较近的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设病床,只设观察床位。乡镇卫生院建设规模按表1执行。一般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 表1乡镇人口数(人)建筑面积(M2 )10000人以下55010000-3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