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已经2006年8月25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了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行为,保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94号 省长 王金山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按时足额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资支付活动的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