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山西省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核同意和批准:(一)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到达的地区;(二)可以利用地表水供水的;(三)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四)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安全保护区;(五)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共供水水源地和发展区;(六)其他不宜取水的地方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年度供水服务目标和服务措施及上一年度服务目标的实施结果。供水服务目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供水最低服务水压;(二)供水水质;(三)抢修及时率;(四)抄表、收费服务;(五)其他服务指标。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项目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约用水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