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医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具有 广州医学院 学籍的 全日制 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 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与学生 处合署办公 。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分别由主管
2、学生工作的校领导、 学生处 、监察处、教务处、团委 负责人,各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 负责人 , 教师 代表 1 名 , 学校学生会以及研究生 学生 会的主席各 1 名组成。 第三章 申诉范围和程序 第 七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 第八 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 九 条 学生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诉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电话、所在院系、年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
3、二) 原决定事由; (三) 申诉要求; (四) 申诉事实与理由; (五) 申诉日期。 申诉书应由申诉人本人签名,并附原处理决定及有关证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 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第 十一 条 对于已受理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 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 ,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 符合条件的 、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 二 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
4、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 三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 四 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 2/3 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 五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领导办公 会议 研究 决定。 第十 六 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
5、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可以向 广东 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 七 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 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 八 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 十九 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 二十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一)是申诉人的直系亲属; (二)与申诉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三)申诉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第二十 一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 二 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 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 三 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 四 条 本条例由校 学生处 、教务处 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