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2012年1月16日广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3月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幼儿园、普通中小学、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当贯彻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保障学校安全经费,将学校安全经费纳入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确保学校安全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安全工作,中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安全工作。 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能履行对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保障学校安全。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