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四章总体竣工验收第九条 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各单项、分部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三)主要工艺设备或设施通过调式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生产条件;(四)环保、安全、消防、档案等专项通过验收;(五)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完成,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审计和公司审核;(六)阶段性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七)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保修书。第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一)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核准的批复文件或备案登记表;(二)国投公司通过的项目投资方案及决策文件;(三)项目初步设计股东审查意见及政府主管部门关于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文件;(四)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概算调整等文件;(五)相关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六)国家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含设备安装)验收规范及设备技术说明书;(七)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及审计报告;(八)政府有关部门、验收委员会对环保、安全、消防、劳动卫生等专项验收出具的验收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