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