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工商行政管理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的组织建设,使工商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商所是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派出机构,受县(市、区)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工商所人员编制应严格控制。分配、调入、招聘人员必须经市(地)工商局审核批准,且先培训后上岗。第三条 工商所按经济区域设立,由县(市、区)工商局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管理任务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送市(地)工商局备案。第四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领导日常行政工作。副所长是所长的助手,协助所长工作。第五条 工商所实行所长领导下的所务会制度。所务会应当定期召开,研究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监督所长依法办事。 所务会为三至五人,由所长提名,县(市、区)工商局批准。第六条 县(市、区)工商局应定期考核工商所长,对不称职者应及时撤换。第七条 工商所应当健全岗位责任制,县(市、区)工商局应对工商所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