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依据奥顺公司与以下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协助执行人应向法院交出租金数额如下:周 勇:80万元陈 凡:.19元李霞、马灏:元吴华林:.08元甘才安:.70元刘志刚:.76元黄 燕:.20元章红英:.40元合 计:.33元说明:奥顺公司与汉阳市政建设工程总公司续签土地租赁合同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后续应向法院交出租金的数额及时间,仍依据奥顺公司与协助执行的各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计算。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书申请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东城湾特1号法定代表人:刘先成 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武大道197号法定代表人:张学 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事由申请追加张学为本案被执行人。理由:武汉奥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因与张学已反目成仇,均已多年前退出公司,与公司已不存在任何关系,事实上该公司早已属张学一人的公司,为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债权能得以实现,特申请将张学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