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重新鉴定申请书申 请 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地 址 :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 : 刁占元 职务 院长申 请事 项:申请对车光隆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双方争议的问题进行重新鉴定,申请事项如下:1、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2、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与车光隆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责任程度;3、车光隆的伤残等级。事实与理由:李应霞、车福贤诉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就双方争议的技术性问题,李应霞、车光隆于起诉前单方委托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宁法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原告李应霞、车福贤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重新鉴定。具体理由如下:一、西宁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作出宁法司法鉴定所(2012)临鉴字第1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