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简要案情近日,本局联合检测机构依法对辖区内皮料经营户销售的人造革进行抽样检验。后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报告具体内容为“依据GB/T2780-2006鞋面用聚氨酯人造革标准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其中断裂伸长率、撕裂负荷项目实测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余项目符合标准要求。结论:不合格” 。因本案中检测机构依据的检验标准GB/T2780-2006为推荐性标准,该推荐性标准能否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执法人员有以下不同的意见。二、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推荐性标准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理由如下:首先,GB/T58492006标准为国家推荐性标准;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并未强调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还是强制性标准;再次,工商部门自身不负责检验、不掌握标准,只能依据法定检测机构的检验结论作出处理决定。既然法定检测机构经检验判定当事人销售的鞋面用聚氨酯人造革其中“断裂伸长率、撕裂负荷”项目不符合GB/T2780-2006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