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及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第三条 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督促落实儿童保健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加强监督、检查与指导。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本辖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考核和分级定类管理范围。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指导辖区内托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