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全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江苏省境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第三条从事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人员,应当为熟练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法规和政策,具备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资格的监管部门的正式工作人员。第四条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担保公司进行监管,适用本指引。担保公司经营规范第五条 担保公司须严格执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风险控制等有关规定。第六条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公司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担保公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通过许可证年检的担保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工商年检手续。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