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新建造合同准则一、新旧建造合同准则差异比较 (一)核算内容的差异 原准则第二条规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但由于建造合同中在建工程的金额一般比较大,且需较长的时间来完成工程,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新准则取消了这一条规定。 (二)合同分立的差异 新准则第六条还规定了另一种合同分立的条件,即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而原准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三)合同收入计量的差异 原准则第八条规定,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是指建造合同的总金额或总造价。新准则取消了这条规定,这是因为原准则没有考虑用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款来计量合同收入与公允价值差异大的问题。 (四)合同成本的差异 原准则第十三条和十四条对于合同成本中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构成内容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