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职业健康安全与危害的防治2002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实施至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的开展也在积极的推动中,最近几年,凸显出职业卫生工作仍存在较多的问题,明显没有跟上国家发展的步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此时接手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应该说也是临危受命。如何做好职业卫生工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监督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企业业主均肩负着国家的期望和人民的期待。医学上所称的职业病是指当职业性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征象,影响劳动能力,这类疾病通称职业病。而在立法意义上,职业病却有其特定的范围,即指政府所规定的法定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将其定义为: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即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或者个体经营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